各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20日财务结账。2016年度开具的应报销票据,须在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报账。跨年度票据无特殊原因不予报销,本年结账以后发生的票据可以在2017年3月报销。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经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2016及以前年度教育部其他各专项经费,按照教育部决算要求,必须在本年度列支清零。请项目负责人抓紧预算执行进度并清理核销借款。
三、有未核销借款的师生,请于12月20日前核销借款。以前年度现金借款仍未核销的、核销票据与借款事由严重不符的,必须在结账前交回全部借款,否则将记入财务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用和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预借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的,请及时清理,确保结账前经费到款入账。逾期未到账的,请出示书面情况说明,涉税发票经费未到账的,必须先行交纳相关税费。
五、年末前经费到款比较集中,请各单位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查询确认经费到款情况,确保各项经费到款后及时确认收入。
六、国资办、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对账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已在国资办或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未到财务处报账的,请及时到财务处报账。
七、请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师生欠款逐笔落实,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年度报账的,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说明情况,报送财务处备案(综合办公楼315室)。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