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维护公有住房安全与完整,提高房产管理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房产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根据2016年11月16日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组织开展我校公有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1.自查上报阶段(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15日)
开展对照自查,属清理范围的,及时上报所涉及公有住房事项。
2.移交办理阶段(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5日)
移交所涉及清理的公有住房,办理交房手续,结清有关费用。
3.重点清理阶段(2017年1月16日—2017年3月15日)
未移交所涉及清理的公有住房,组织重点清理,实施强制收回。
4.有关公有住房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工作,直到解决为止。
自2017年3月15日起,未按要求办理移交的公有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使用费,必要时提高租金或诉诸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二、清理内容
1.清理并收回学校2008、2009、2010年批次分配周转房、超5年居住使用期的周转房及已自购住房职工占用的周转房;
2.清理并收回已婚或已自购住房职工仍居住使用的单身宿舍;
3.清理并收回个人或单位暂借居住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
4.清理并收回未计入货币化、不具有历史购房票据和购房协议以承租形式居住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
5.清理并收回私占未报的学校公有住房,含私自进行出租、转租、转让、投资的公有住房;
6.清理并收回以其它形式居住使用未有合规手续的公有住房;
7.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有住房权属关系疑难问题,含公有住房分配、使用、调房、购买、货币化和产权办理的遗留问题;
8.清理整治依托公有住房或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的私建、滥建、改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公有住房安全的行为。
三、清理形式
1.个人自查与单位审核相结合
相关个人要认真对照清理内容,所在单位实施审核并领导确认签字,上报上述有关房产事项,切实按时限要求办理交房手续。
2.全面普查与清理整治相结合
学校对接哈尔滨市房管部门,全面清查公有住房产权权属、产权关系,重点整治居住使用不合规问题和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3.政策要求与法律维护相结合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015、2016教育部国有资产专项检查要求,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维护公有住房安全与完整。
四、手续办理
办理时间: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82190747 82190366
办理地点:综合办公楼42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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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