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及《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我校调整工资、薪金计税方案如下: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决定》第十六条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使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额,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再执行每月1300的附加扣除,统一执行每月5000元的基础减除费用标准。
教职工在校外取得的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仍按原税法计算缴纳税款。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26日